【政一】評論
第 29 條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simonlinhhh】評論
A法官 vs BCD檢察官(A) 於向該行為地法院報備後為之 (法官)(B) 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 (檢察官) (C) 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D) 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
【Steven Lee】評論
哇!! 要筆記筆記!!
【k8w235】評論
檢察官只能簽拘票嗎?還是還有其他類型的權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