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王先生戶籍設在臺南市,民國 104 年 2 月 1 日到美國留學,106 年 5 月 1 日持外國護照入境居住迄今,這些年來他應為如何之遷徙登記?
(A)因就學可不辦遷出,入境 3 個月不必辦遷入
(B) 106 年 2 月應為遷出,106 年 8 月應為遷入
(C) 106 年 2 月應為遷出,106 年 8 月不可為遷入
(D)戶政事務所都會依法逕行辦理遷出及遷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Angellai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16條(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王先生出104-106滿兩年,應為遷出登記。第17條(遷入登記)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

【用戶】小不點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 16 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戶籍法第 17 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