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81835667】評論
第 5-1 條
【BERT】評論
郵政法 5-1 第一項國內
【許立和】評論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郵政公司立法技術不好,郵政法第四條第一項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郵政法第四條第七項小包: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不逾一公斤之小件物品。------------------第五條之一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看完整詳解
【天道酬勤,必定成功】評論
真好奇當年有沒有人申訴。
【已上110年郵政外勤】評論
個人想法是普及服務原本就僅限國內,A選項都很明確說是國際函件,可以很確定不屬於普及服務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