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適用機關履約時發現廠商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約且情節重大,得告知立約機關依採購機關地位,將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B)適用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C)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包括後續擴充,最長以 1 年為限
(D)適用機關應利用有效履約中之共同供應契約,不得另依政府採購法自行招標採購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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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咩嘿嘿】評論

(A)政府採購法         第 101 ...

陳芳逸】評論

第 2 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第 7 條本契約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第 11 條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期間,包含後續擴充,最長以二年為限。訂約機關應控管本契約之總訂購金額,不得逾決標公告公開之預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