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yce Hs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69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本法) 第四十七條(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相關罰則】第二項、第三項~§95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第四十八條(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不當場所之侍應工作)【相關罰則】第...
【用戶】劉品君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 如供應菸、酒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罰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55條) 。所以A要改成店家賣菸酒給少年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