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如欲構建其線性迴歸模式,請列出其數學式,並說明如何估計其參數以及參數的意義。(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8074
統計:A(4315),B(278),C(388),D(1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效力、結婚

用户評論

龜龜】評論

~精修 : 結婚「撤銷」之原因 : (一)未達「結婚年齡」:但當事人 「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 「已懷胎」 者,「不得」請求「撤銷」。(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6個月」,或「結婚後已逾1年」,或 「已懷胎」 者,「不得」請求「撤銷」。(三)結婚在「監護關係」存續中 :但「結婚已逾1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四)於結婚時「不能人道」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五)於「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是在「無意識」或 「精神錯亂」中者,得於 「常態恢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六)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而「結婚」者,當事人 「本人」得於「發現詐欺終止後」或「發現脅迫終止後」, 「6個月內」 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3721oy】評論

以往因科技不發達,怕若離婚後婦女再嫁,又剛好懷有身孕,將造成腹中胎兒父親認定之問題,所以早先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對於離婚婦女有六個月待婚期間之限制。現在因可透過DNA作親子鑑定,而無此問題存在,故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將此法條刪除。現在夫妻只要離婚一經生效,即隨時可以再行結婚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謝謝上述,整理一下:

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下列情形何者非屬結婚得撤銷之事由? (A)違反法定結婚年齡之限制(B)結婚時係在精神錯亂中者 (C)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D)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4556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