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Chen】評論
☆ 國民教育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9 條 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Ø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Ø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
【Q爺】評論
家長五所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