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評論
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
【Ling Mei】評論
稅捐稽徵法§5-1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提供其他稅務協助,應基於互惠原則,依已生效之條約或協定辦理;條約或協定未規定者,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但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1.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2.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3.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4.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5.未先盡其調查程序之所能提出個案資訊交換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