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B)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D)補償額度不超過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3),C(9),D(2),E(0)

用户評論

高歆嵐】評論

(C)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逾5年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121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受益人信賴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