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第85 條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葉香君】評論
訴願●提起:達到、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起算→書面審理為原則→決定:3月→得延長:1次+不逾2月●遇天災、不可歸責遲誤期間:10日內書面敘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逾1年:不得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期間自知悉時,但達到、公告期滿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pob.chiu】評論
訴願決定3+2(月)行政程序2+2(月)
【kudi】評論
蘇(訴)珊(3)行(行)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