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底~邁向成功!】評論
第五條 幼兒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承辦本保險之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幼兒園為要保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受益人。第七條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教育局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教育局負擔之保險費,依照幼兒人數分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二次撥交保險人;其餘由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負擔並分二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繳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幼兒就讀之幼兒園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後,造具名冊函送教育局全額負擔:一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為低收入戶。二 幼兒為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nnnnnn前項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教育局依招標結果公告之。第八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