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27】評論
《特殊教育法》→教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福利丙、翻書器 戊、FM 調頻發射器→和教育比較相關
【mo60023】評論
題目中的輔具可能是指教育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法》第33條: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輔助器材。二、適性教材。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持服務。六、校園無障礙環境。七、其他支持服務。《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三條: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