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育聖】評論
國中小: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並應將分數轉換成優、甲、乙、丙(及格基準)、丁之等第。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李美玲】評論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方法 民國98年10月26日 第2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 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 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法條已修改!無正確答案!
【MJ】評論
此題無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