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ᐛ 」∠)_】評論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二項:「全...
【whappy501】評論
(A) 喪失立法委員身分,缺額由該...
【最佳姐】評論
解題技巧如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之規定,如果依政黨比例代表制所選任之不分區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原政黨籍,正確的處理方式是選項 (A) 喪失立法委員身分,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不分區立法委員的選舉是根據政黨在全國總選舉中所得的有效得票數比例來分配席次的。當不分區立法委員喪失...
【萬晉宏】評論
區域立委→缺位須補選不分區立法委員→政黨排序名單,缺位直接依順位候補人員遞補(但須符合婦女至少二分之一的名額)
【lys36.wordpre】評論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90424 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0930823 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