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此項撤銷權應在何期間內行使?
(A)自法定救濟期間屆滿時起 2 年內
(B)自處分生效之日起 5 年內
(C)自處分確定之日起 2 年內
(D)自原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6469
統計:A(242),B(169),C(241),D(3335),E(0)
用户評論
【Joe】評論
第 121 條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