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鈺婷】評論
原則上,私有公物不得基於"私人目的"為"使用收益",惟仍可移轉所有權(受讓人對受讓之私有公物亦受公法上目的之拘束),若不影響公物之使用目的,亦得設定負擔。
【yijyungo】評論
私有公務 得移轉所有權公有物屬私有者 仍得查封拍賣
【Ain't no suns】評論
不是應該用撥用嗎...
【城市小綿羊】評論
(D)選項的部分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所有之公物,於符合法定要件時亦得徵收之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是同一行政主體中上對下的關係這個徵收的要件原則是要避免,但符合法定要件的時候是可以例外徵收的撥用的部分是用在同同一行政主體中較為平行的關係中 ex.部vs.部公物雖不得公用徵收沒有必要,因為國家自己的東西不用自己徵收)但是為行政主體中不管是上對下,或是平行對等的關係的內在徵收,有上述名詞,而必要時公物是可以廢止或是變更變更用途的(ex.新竹的天燈館計畫變更為兒童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