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te36】評論
第 14 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我差故我讀,我肥故我跑】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A)(B)同法第14-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經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