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佳霖】評論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均權制度 意義: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 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 中央集權制或地方分權制。 不同之事:以性質分 中央:國防、外交地方:教育、衛生 同一事業:以程度分 以程度分國防教育中央:軍事學制、年限地方:警備特色內容 憲法規定一、中央專屬權:中央立法並執行(107條)二、中央與省縣共有權: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108條)三、省與縣共有權: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四、縣專屬權:縣立法並執行(110條) 爭議的解決:立法院(111條)http://tw.myblog.yahoo.com/jw!eFpfsOiGBRmZKYeaq1ZqDRxqxFMx/article?mid=1...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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