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宏德】評論
第十五條 :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5.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A) 郵局得依無主物先占之規定取得所有權(B) 郵局得任意處分(C) 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始為 無著郵件(D) 視為無著郵件,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修改成為15.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A) 郵局得依無主物先占之規定取得所有權 (B) 郵局得任意處分 (C) 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始為 無著郵件 (D) 視為無著郵件,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必上】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 #15第二項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