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
(A) 郵局得依無主物先占之規定取得所有權 
(B) 郵局得任意處分
(C) 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始為 無著郵件
(D) 視為無著郵件,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7801
統計:A(13),B(46),C(579),D(45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郵政3法、郵政法第四條名詞解釋、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

用户評論

蕭宏德】評論

第十五條 :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5.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A) 郵局得依無主物先占之規定取得所有權(B) 郵局得任意處分(C) 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始為 無著郵件(D) 視為無著郵件,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修改成為15.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A) 郵局得依無主物先占之規定取得所有權 (B) 郵局得任意處分 (C) 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始為 無著郵件 (D) 視為無著郵件,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必上】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 #15第二項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