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Yu Lin】評論
懲戒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
【Allison Chen】評論
新法條號變瞜~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never give up】評論
答案還是一樣
【yua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即為刑懲並行之意
【阿R要上榜~不販賣】評論
老師說第39條要與22條一起背!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程序上的刑懲並行)內容見8F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實體上的刑懲並行)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