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公務人員之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我國現行法採取:
(A)懲先刑後
(B)刑先懲後
(C)刑懲並行
(D)懲戒成立時,刑事可以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0742
統計:A(101),B(1021),C(6071),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懲戒與懲處之比較、公務人員之權利、義務與福利、公務員升遷與懲戒

用户評論

Chang-Yu Lin】評論

懲戒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

Allison Chen】評論

新法條號變瞜~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never give up】評論

答案還是一樣

yua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即為刑懲並行之意

阿R要上榜~不販賣】評論

老師說第39條要與22條一起背!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程序上的刑懲並行)內容見8F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實體上的刑懲並行)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