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 代履行。二 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 收繳、註銷證照。四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jone】評論
不用花寶石解鎖,樓4的比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