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an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3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嚴重情緒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一○、自閉症。一一、發展遲緩。一二、其他顯著障礙。前項各款鑑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參考:https://ed.arte.gov.tw/uploadfile/Book/1515_186-2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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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身體病弱。七、嚴重情緒障礙。八、學習障礙。九、多重障礙。一○、自閉症。一一、發展遲緩。一二、其他顯著障礙。前項各款鑑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參考:https://ed.arte.gov.tw/uploadfile/Book/1515_186-2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