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y Tw】評論
人-先提名,先表決事-先提名,後表決
【Danny】評論
現行的會議規範第八十五條,對秩序問題之解繹為:「對於議案進行中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就意義而言,是指會議進行中,主席基於職權處理事務,在處理表決的先後與規定不合;表決的方式有所不妥,或處理會議情況有失妥當等。又會眾發言有超出議題範圍,不應提出動議而提出,其他會議參與人士惟恐將錯就錯的愈錯愈大時,而提出一種糾正程序稱之
【Tiffany Yang】評論
對象是人,與對象是事,在表決程序上有不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