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Hsieh】評論
入移法第五十六條(B)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Bao】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