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物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物之扣留為即時強制方法之一
(B) 軍器不得扣留之
(C)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
(D)應發還之扣留之物,一年內無人領取時,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1343
統計:A(5),B(49),C(4),D(9),E(0)

用户評論

陳若唯】評論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陳彥瑞】評論

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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