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安陵容】評論
(A)行政處分記載處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但無該市政府首長之署名或簽章→此行政 處分具效力,理由為相對人仍可從書面行政處分得知處分機關〈台中市政府〉。 (B)以口頭方式授予會計師資格→此口頭之形成處分不具效力,理由為違反應以證書 方式的規定。(C)作成行政處分之委員會組成未符合法定要件 →此行政處分之作成過程僅有形式上瑕 疵,故可透過「補正」手段予以治療該行政處分。 ※C選項答題敘述是筆者之思考 方向,不知道是否有錯誤!(D)發給育兒津貼之處分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此受益行政處分並沒有限制 或剝奪該相對人自由或權利,故陳述意見之行政措施可免除。
【陳彥瑞】評論
第 111 條
【Chenyiching17】評論
我這樣判斷對否....(A)行政處分記載處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但無該市政府首長之署名或簽章→程111之1(因題意並無不能得知行政機關,故正確) (B)以口頭方式授予會計師資格→程111之1(應證書未未証書~~,故錯誤)(C)作成行政處分之委員會組成未符合法定要件 →委員會程序瑕疵所以是得補正,未補正得撤銷...非題意"無效“之行政處分!(D)發給育兒津貼之處分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陳述意見是程序瑕疵所以是得補正,未補正得撤銷...非題意"無效“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