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胡麻】評論
【專屬管轄】1.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經界涉訴訟者 2.再審事件程序3.第三人銷銷之訴4.支付命令5.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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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0條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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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高雄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甲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北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臺灣基隆地方法院(B)臺灣臺北地方法院(C)臺灣臺中地方法院(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