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 何法院聲請?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8866
統計:A(183),B(39),C(45),D(4),E(0)
用户評論
【角胡麻】評論
【專屬管轄】1.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經界涉訴訟者 2.再審事件程序3.第三人銷銷之訴4.支付命令5.自力救濟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0條 (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