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Ø公務員免職處分 實際上是懲戒處分J491...
【艾薇兒】評論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haoyi770306】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只有負擔處分才須給人民陳述意見(A)授益處分只要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事由,可不聽人民陳述意見(B)稅捐稽徵法35條規定要先申請復查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第七款: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C)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第八款: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D)釋字491號
【Lufu Tsai】評論
負擔處分,應給與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