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核發建築許可
(B)核定稅捐之行政處分
(C)為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
(D)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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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Ø公務員免職處分 實際上是懲戒處分J491...

艾薇兒】評論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haoyi770306】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只有負擔處分才須給人民陳述意見(A)授益處分只要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事由,可不聽人民陳述意見(B)稅捐稽徵法35條規定要先申請復查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第七款: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C)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的第八款: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D)釋字491號

Lufu Tsai】評論

負擔處分,應給與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