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 Guo-Heng】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第2條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第 18 條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資料來源: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3/m3_01_01?sid=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