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孟辰】評論
※停職的態樣與續行救濟的可能 (參考林清老師 行政法筆記)1.當然停職(公懲法第3條)─受司法程序或執行,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因法律直接規定其效果,無須做成行政處分,自無爭訟可能2.先行停職(公懲法第4條第1項)─公懲會通知該管長官停止職務,為司法程序中依職權所為之暫時性處分,不得單獨就停職部分提復審及行政爭訟3.先行停職(公懲法第4條第2項)─主管長官對被懲戒人先行停職,應適用程序行為特別理論,受處分人得單獨對停職決定提起行政爭訟4.其他法律之停職(丁等免職、地制法78條主管長官對民選首長之停職)─涉及身分的改變,影響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應許其提起行政爭訟=======================補充實務見解─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
【derek801204】評論
不得單獨就停職部分聲明不服 ?
【KaiKai】評論
公懲會相當於法院 所為之決定=行政法院 自然不可救濟再加上是司法機關 無行政程序之適用自己的見解
【937 Joy】評論
8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公務員甲之原任職機關長官,對甲停職,甲不服,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 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B)以未經訴願程序裁定駁回訴訟 (C)以無審判權為由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移送案件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 103 年 - 103年(一般警察)四等行政法概要更正#16686答案:C線上測驗: /item-8+%E5%85%AC%E5%8B%99%E5%93%A1%E6%87%B2%E6%88%92%E5%A7%94%E5%93%A1%E6%9C%83%E9%80%9A%E7%9F%A5%E5%85%AC%E5%8B%99%E5%93%A1%E7%94%B2%E4%B9%8B%E5%8E%9F%E4%BB%BB%E8%81%B7%E6%A9%9F%E9%97%9C%E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