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如甲遺有債務 200 萬元,債權人戊先以乙為被告,訴請乙清償,但經法院以該債務業經乙全數清償而消滅為由,判決戊敗訴確定。嗣後,戊復以丙為被告,訴請丙清償。於該訴訟中,戊隱匿前述乙、戊確定判決之事實,而丙則表明乙亦應繼承系爭債務。乙、戊之前訴訟確定判決對丙之效力為何?受訴法院就戊、丙之訴訟,應如何審理及判決?(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3614
統計:A(2),B(1),C(13),D(22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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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 (年終考績之等級)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丁等:不滿六十分。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