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moler Teac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勤務時間及劃分)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勤務時間及劃分)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