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g Ping Cha】評論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26條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 (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 (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
【Huang Vicki】評論
沒寫到
【黃 泰益】評論
各級教師會之設立依那一類法規向主管申請報備、立案? (C)人民團體法規
【Wang Romilda】評論
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