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買賣」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購買時,可在收受商品後幾天內,以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
(A)3日內
(B)5日內
(C)7日內
(D)15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5128
統計:A(0),B(1),C(149),D(0),E(0)

用户評論

【用戶】七里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約)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