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仁】評論
郵政法 第五條之一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郵政法第十九條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totoate9114】評論
第 一 章 總則第 4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函件:指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之總稱。第 5-1 條第2項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第 三 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第 19 條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