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兒】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五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Mood Lin】評論
題目怪怪得.考命令退休:此題答案應該是考屆齡退休...還是我解讀錯誤<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我查到的公務人員退休法 (舊法) 第 5 條規定如下: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所以,未修法前的當時是考 "命令退休" 沒錯。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沿革資料第 9 點,如下所示: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9261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7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沿革資料來推斷,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那時公布修正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5 條的 "命令退休",改成了 "屆齡退休"。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務人員退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