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教師法」第十四條關於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範,其修正條文於民國98年11月25日發佈,係增訂下列那一項條文?
(A)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B)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D)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9097
統計:A(219),B(3320),C(219),D(6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會、教育會與教評會有何不同、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用户評論

馬自達】評論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教師...

Yu Min Chiu(感】評論

第14條103年修正補充:第14條(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 (解聘條件2/3出席,1/2通過改為2/3出席,2/3通過)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102.07.10修正)七、經...

王謙】評論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Anny Ou-yany】評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