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倘該建商無視於建管主管機關之要求,命其依據前開要點與受損戶達成補償或賠償,建管主管機關得否據此理由,而拒發使用執照,請詳述理由。(10 分)參考法條建築法第 26 條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建築法第 58 條第 3 款建築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簡單0.743455
統計:A(26),B(28),C(18),D(26),E(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