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Eva】評論
(無記名股票)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二分之一。 公司得因股東之請求,發給無記名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 式。
【GRACE】評論
法規名稱:公司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第 166 條(刪除)名 稱:公司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第 166 條 公司得以章程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其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公司得因股東之請求,發給無記名股票或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式。
【April】評論
公司法166條已經刪除!
【Sally】評論
此題是考公司法第166條,但條文於民國107年8月1日已刪除。麻煩刪除此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