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hur Art Ch】評論
第36條(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相關罰則】第5項、第7項~§178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小承】評論
題目關鍵字:月營收報表=月份營運情形........
【Sunny Cho】評論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訂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