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 Cho】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3 甲公司於 X2 年 12 月 31 日向乙銀行辦理專案借款$5,000,000 準備擴建廠房,利率 10%,每年年底付息一次,借款三年後到期。X3 年甲公司工程相關支出如下:⑴1 月 1 日支付

【評論內容】專案借款:利息費用=5,000,000*10%=500,000利息收入=3,000,000*6/12*4%=60,000-->利息資本化=500,000-60,000=440,000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6,000,000*12%+4,000,000*8%)/(6,000,000+4,000,000)=10.4%加權平均支出=2,000,000*6/12+3,000,000*3/12=1,750,000加權平均利息=1,750,000*10.4%=182,000實際利息=720,000+320,000=1,040,000-->利息資本化=Min(182,000,1,040,000)=182,000X3年應資本化之借款成本金額=440,000+182,000=622,000

【評論主題】15 甲公司 X2 年度財務資料顯示:本期淨利$800,000,折舊費用$40,000,減損損失(應收帳款之預期信用損失)$20,000,應收帳款淨額增加數$60,000,預付貨款減少數$30,000

【評論內容】

認同3F的看法因為題目強調是因為存貨計價方式的改變才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而存貨計價方式的改變為會計政策變動,需要追溯調整,故須針對前期的損益認列遞延所得稅負債。

【評論主題】12 甲公司於 X19 年初以$2,700,000 購入一批咖啡樹苗並開始種植,預期 3 年後(X22 年初)可達成熟階段會開花結果。假定此樹種具經濟價值的收成年限為 15 年(X22-X36 年),

【評論內容】*咖啡樹屬於生產性植物-->適用IAS16,以成本法認列  達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之支出需作為生物資產成本的增加(在建工程的概念)(D)因為係以成本法認列,故年底不會評價公允價值

【評論主題】11 甲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將成本$1,000,000、帳面金額$500,000,公允價值$700,000 之機器,以現金$800,000 售予乙公司,並立即以每年租金$200,000 租

【評論內容】

*向對方多收錢的部分要視為"額外融資"($800,000-$700,000=$100,000)租賃負債:200,000*P(3,10%)-額外負債100,000=397,370租回部分BV(就是沒有處分的部分):500,000*(397,370/700,000)=283,836應認列處分利益:(700,000-500,000)*[1-(397,370/700,000)]=86,466分錄:使用權資產    283,836累計折舊       500,000現金               800,000      機器設備               1,000,000      長期借款                  100,000      租賃負債                  397,370      處分資產利益             86,466

【評論主題】9 臺南公司於 X2年1月開始致力於研發一項新藥物的生產技術。X2年1月至5月計發生與研究該技術相關之支出$ 600,000,X2年6月至9月計發生與發展該技術相關之支出$1,000,000,X2年1

【評論內容】

X2/10/1 能證明該項技術之發展符合將發展階段支出認列為無形資產之所有條件              -->以後支出認列"發展中無形資產"X2/10~12發展中無形資產    1,200,000      現金                               1,200,000X2/12/31 年底須測試減損減損損失                                  300,000       累計減損-發展中無形資產                300,000X3/1~7發展中無形資產    800,000      現金                             800,000X3/8/1  取得政府專利核可-->轉列"無形資產"無形資產                               2,100,000  [1,200...

【評論主題】12 臺東公司於20X1年1月2日發行股票8,000股,面額$20,每股售價$22。該公司核定股數為20,000股。公司今年發生下列庫藏股票交易事項:2月21日購回庫藏股票200股,每股購價$23;3

【評論內容】買回售出2/21庫藏股;200*$23=$4,600 3/15 庫藏股:200*$23=$4,600APIC:200*($25-23)=$4005/28庫藏股:200*$25=$5,000 6/4 庫藏股:200*$25=$5,000APIC:200*($24-$25)=-$2009/12庫藏股:200*$27=$5,400 Ans:(1)20X1年底庫藏股票=200*$27=$5,400(2)由庫藏股票交易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400-$200=$200

【評論主題】8 甲牧場專門販售肉牛,20X2年5月20日宰殺5隻肉牛共售得$60,000(帳面金額$30,000),另支付屠宰費用$2,000、運費$2,000以及肉品交易市場規費$2,500,則甲牧場20X2年

【評論內容】農產品-牛肉:60,000-2,000-2,000-2,500=53,500消耗型生物資產-肉牛:30,000分錄:農產品-牛肉                         53,5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3,500       消耗型生物資產-肉牛             30,000

【評論主題】20 A 上市公司 8 月份的營收為 6 億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該公司 8 月份月營收報表最晚應在何時以前申報?(A) 9 月 10 日 (B) 9 月 15 日 (C) 9 月 20 日 (D)

【評論內容】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

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訂之事項。

【評論主題】15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2 億元之 A 上櫃公司,其董事甲(非獨立董事、亦非董事長)於 3 月 19 日下午 5 點整辭去董事職位,且即刻生效,但尚未對外公開此董事變動消息,而甲於 3 月 20 日中

【評論內容】

(A)證交法第157條之一關於內線消息之規範,係針對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及支付能力之消息,包括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證券市場之供求,以及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中係規範:"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關於具體列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及支付能力之消息,可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

(B)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因此辭去董事僅滿一日之甲仍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

(C)(D)證交法第22條之二係規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隻股東之股份轉讓方式,甲於轉讓股份時已非董事身分,因此並非證交法之規範主體。

【評論主題】14 有關我國證券交易法私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事涉投資人保護與募資彈性間的重要考量,故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得於股東會普通決議之日起 1 年內,分次辦理(B)

【評論內容】

(A)證交法第43條之六第三項:普通公司債之私募,~,得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證交法第43條之六第七項:普通公司債以外有價證券之私募,~,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B)證交法第43條之六第四項:該公司應第一項第二款之人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有價證券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之義務。-->第一項第二款之人: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自然人、法人及經理。

(C)證交法第43條之六第五項:該公司應於股款或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D)證交法第43條之七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證交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七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

【評論主題】13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B)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

【評論內容】

(A)證交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六條: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B)證交法第31條第一項: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C)證交法第144條: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D)證交法第14條之四第二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評論主題】12 下述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有如下關係: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四十,甲為 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十二,而 B 公司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三十;B 公司設置

【評論內容】

(A)A公司自己持股40%+甲為A公司持股12%=52%>50%-->A公司為B公司之控制公司

   *1.公司法第369條之二第一項: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它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額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2.公司法第369條之十一: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第三人為該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B)A公司與C公司之間並無關連。

(C)A公司持有B公司超過1/3股份(52%>33%),但B公司持...

【評論主題】10 下列關於董事會召集之敘述,何者正確?(A)董事會之召集,亦需通知監察人(B)董事會之召集,無需載明事由(C)董事會之召集通知,若相對人未表示反對,即得以電子方式為之(D)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定程

【評論內容】

(D)公司法關於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並無明文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判決:「關於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有瑕疵時,該董事會之效力如何,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惟董事會為公司之權力中樞,為充分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當然無效。」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925 號民事判決]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違法,無須董事訴諸法院撤銷,即無效。

【評論主題】9 A 公司為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之上市公司,則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A)私募股票之議案(B)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C)將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

【評論內容】

*公司法及證交法所規範,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

公司法第172條第五項

證交法第26條之一+第43條之六第六項

1.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變更章程

3.減資

4.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5.董事競業許可

6.盈餘轉增資

7.公積轉增資

8.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9.第185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第26條之一:

1.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董事競業許可)

2.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盈餘轉增資)

3.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公積轉增資)

第43條之六第六項:

普通公司債以外有價證券之私募

【評論主題】7 關於股東提案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董事會違法拒絕將股東之合法提案列入股東會議程者,將受到有期徒刑 1 年以下之處罰(B)股東須繼續持有公司股份達 1 年以上,且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始有提

【評論內容】

(A)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第七項:公司負責人違法違法未納入股東之提案,處罰鍰。-->僅有行政罰,而非刑事罰。

(B)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僅有持股數要求,而無期間要求。

(C)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條文中僅提到已發行股份總數,而沒有要求須為有表決權股份,因此持有無表決權股份之股東亦有提案權。

(D)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評論主題】5 公司因實施員工庫藏股制度而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得限制員工不得轉讓之期間,最長為幾年?(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無最長期限之規定

【評論內容】

公司收買之股份須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公司法第167條第一項),轉讓後可限制員工至多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法第167條之三)。

【評論主題】3 下列關於法院選任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若董事會並非不能,而只是不為行使職權,則法院不得選任臨時管理人(B)除利害關係人外,檢察官亦得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C)臨時管理人只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208條之一第一項:

董事會(A)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B)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C)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D)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評論主題】1 A 股份有限公司(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中,有政府及法人股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政府股東得當選為董事,並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B)法人股東得指派股東代表數人出席股東會,並同時當選為董

【評論內容】

(A)公司法第27條第一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B)公司法第27條第二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尤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C)公司法第198條,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

    例外-公司法第356條之三第七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D)公司法第27條第一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