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65729293】評論
第 208-1 條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
【Sunny Cho】評論
公司法第208條之一第一項:董事會(A)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B)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C)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D)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