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e19840626】評論
證交法 第 43-1 條 任何人單獨或...
【林圓圓】評論
(A)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 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6條)
【Sunny Cho】評論
(A)證交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六條: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時,應於取得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B)證交法第31條第一項: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C)證交法第144條:證券交易所得依法令或上市契約之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上市,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D)證交法第14條之四第二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