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rthur Art C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22條之2(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178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
【用戶】Arthur Art C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22條之2(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178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
【用戶】Arthur Art Ch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22條之2(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178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
【用戶】Sunny Ch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證交法第157條之一關於內線消息之規範,係針對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及支付能力之消息,包括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證券市場之供求,以及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中係規範:"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關於具體列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及支付能力之消息,可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B)證交法第157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因此辭去董事僅滿一日之甲仍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C)(D)證交法第22條之二係規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隻股東之股份轉讓方式,甲於轉讓股份時已非董事身分,因此並非證交法之規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