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 Ch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及證交法所規範,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公司法第172條第五項證交法第26條之一+第43條之六第六項1.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2.變更章程3.減資4.申請停止公開發行5.董事競業許可6.盈餘轉增資7.公積轉增資8.公司解散、合併、分割9.第185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第26條之一:1.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董事競業許可)2.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盈餘轉增資)3.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公積轉增資)第43條之六第六項:普通公司債以外有價證券之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