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A 公司為經營連鎖餐飲為主要營業之上市公司,則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項議案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A)私募股票之議案
(B)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之議案
(C)將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之議案
(D)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議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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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rthur Art C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選任或解...

【用戶】Arthur Art Ch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172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選任或解...

【用戶】Sunny Ch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及證交法所規範,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公司法第172條第五項證交法第26條之一+第43條之六第六項1.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2.變更章程3.減資4.申請停止公開發行5.董事競業許可6.盈餘轉增資7.公積轉增資8.公司解散、合併、分割9.第185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第26條之一:1.公司法第209條第一項(董事競業許可)2.公司法第240條第一項(盈餘轉增資)3.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公積轉增資)第43條之六第六項:普通公司債以外有價證券之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