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ra】評論
第 204 條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
【Sunny Cho】評論
(D)公司法關於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並無明文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判決:「關於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有瑕疵時,該董事會之效力如何,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惟董事會為公司之權力中樞,為充分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當然無效。」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925 號民事判決]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違法,無須董事訴諸法院撤銷,即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