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關於董事會召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會之召集,亦需通知監察人
(B)董事會之召集,無需載明事由
(C)董事會之召集通知,若相對人未表示反對,即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D)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定程序者,董事得於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Vara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204 條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

【用戶】Vara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第 204 條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

【用戶】Sunny Ch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公司法關於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並無明文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判決:「關於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有瑕疵時,該董事會之效力如何,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惟董事會為公司之權力中樞,為充分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當然無效。」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925 號民事判決]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違法,無須董事訴諸法院撤銷,即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