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GIES】評論
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
【Sunny Cho】評論
(A)公司法第27條第一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B)公司法第27條第二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尤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C)公司法第198條,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 例外-公司法第356條之三第七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D)公司法第27條第一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