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關於監獄行刑法第134條及第135條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刑人提起撤銷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應以書狀為之
(B)依第134條提出之行政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但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C)第134條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復審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1個月不為決定者,第134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3個月者,不得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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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煎魚喵】評論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34、135條:134★★★,...

PH】評論

1F阿醜 小三上 (2020/08/19)     1    第一百三十四條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前項處分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項處分無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前二項訴訟之提起,應以書狀為之。(A) 第一百三十五條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B)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