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具特定條件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應先經評估,監獄始得准許,有關殘餘刑期之特定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殘餘刑期未滿1個月
(B)殘餘刑期逾1個月
(C)殘餘刑期未滿2個月
(D)殘餘刑期逾2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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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醜】評論

第 12 條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

煎魚喵】評論

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2項:殘餘刑期逾二個...

堅持到最後!!】評論

第 12 條...

陳封】評論

監獄行刑法 第12條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前項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期間以二個月為限,並應將評估報告送交監獄。在前項評估期間,監獄得於監內暫時安置入監或在監婦女攜入之子女。子女隨母入監最多至滿三歲為止。但經第二項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在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最多得延長在監安置期間至子女滿三歲六個月為止。安置在監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應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