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安】評論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二十三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S級教師】評論
第 二十三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 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 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 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 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 計畫。